提单大类分:
1、空运提单
2、海运提单
空运提单以waybill为主。
海运提单分:
1、船东提单(MBL)
2、货代提单(HBL)
提单类型分:
1、正本提单(或目的港放单、或第三地放单)
2、电放提单(或waybill)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所遇到的提单的种类也越来越多。通常使用的提单为全式提单或称为繁式提单,即提单上详细列有承运人和提单关系人之间权利、义务等条款的提单。
提单的种类
提单
BILL OF LADING
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在目的港交付的单证。
已装船提单
SHIPPED OR BOARD B/L
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或待运提单
RECEIVED FOR SHIPPING B/L
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
直达提单
DIRECT B/L
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直接驶到卸货港卸货而签发的提单。
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
THROUGH B/L
指承运人在装货港签发的中途得以转船运输而至目的港的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
MT B/L
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班轮提单
LINER B/L
班轮是在一定的航线上按照公布的时间表,在规定的港口间连续从事货运的船舶。班轮可分定线定期和定线不定期两种。
租船合同提单
CHARTER PARTY B/L
一般指用租船承运租船人的全部货物,船东签给租船人的提单,或者并非全部装运租船人的货物,而由船东或租船人所签发的提单。
记名提单
STRAIGHT B/L
只有提单上指名的收货人可以提货的提单,一般不具备流通性。
分提单
SAPARATE B/L
一批货物,即同一装货单的货物,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分列2套或2套以上的提单。
过期提单
STALE B/L
出口商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日期与装船开航的日期距离过久,以致无法于船到目的地以前送达目的港收货人的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
交换提单
SWITCH B/L
起运港签发提单后,在中途港另行换发的一套提单,作为该批货物由中途或中转站
倒签提单
ANTE-DATED B/L
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预借提单
ADVANCED B/L
因信用证规定装运期和结汇期到期而货物因故未能即使装船,但已在承运人掌握之下或已开始装船,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的提单。
指示提单
ORDER B/L
通常有未列名指示(仅写ORDER),列名指示(ORDER OF SHIPPER或ORDER OF CONSIGNEE**COMPANY;ORDER OF **BANK)。此种提单通过指示人背书后可以转让。
不记名提单
BLANK B/L或OPEN B/L
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ORDER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
清洁提单
CLEAN B/L
货物交运时,表面情况良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的批注。
不清洁提单
FOUL B/L
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包裹提单
PARCLE RECEIPT或 NON-NEGOTIABLE RECEIPT
适用于少量货物、行李或样品等。
最底运费提单或称起码提单
MINMUM B/L
运费未到运价本规定的最低额,而按规定的最低运费计收。
并提单
OMNIBUS B/L或COMBINED B/L
不同批数的货物合并在一份提单上,或不同批数的相同的液体货装在一个油舱内,签发几份提单时,前者叫并提单,后者叫拼装提单。
提单的种类分类标准
基本种类这类提单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符合法律要求所使用的提单。由于提单分类的标准不同,因此就有以下多种情况。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为标准
(1)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shipped B/L)指整票货物全部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该提单上除了载明其他通常事项外,还须注明装运船舶名称和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2)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简称待装提单或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应托运人要求而向其签发的提单。由于待运提单上没有明确的装船日期,而且又不注明装运船的船名,因此,在跟单信用证的支付方式下,银行一般都不接受这种提单。
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在待运提单上加注装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Et期,就可以使待运提单成为已装船提单。
2、按提单收货人一栏的记载为标准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指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具体填上特定的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记名提单只能由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提取货物。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记名提单可以避免因转让而带来的风险,但也失去了其代表货物可转让流通的便利。银行一般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作为议付的单证。
(2)不记名提单(open B/L;blank B/L;bearer B/L)指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记明应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to the bearer或to the holder)或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不填写任何内容(空白)的提单。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也就是说,不记名提单由出让人将提单交付给受让人即可转让,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货。
(3)指示提单(order B/L)指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只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字样的提单。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指示提单除由出让人将提单交付给受让人外,还应背书,这样提单才得到了转让。
如果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只填写“to order”,则称为托运人指示提单。记载“to the order of the shipper”与记载“to order”是一样的托运人指示提单。在托运人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以前,货物仍属于托运人。
如果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填写了“to the order of×××”,则称为记名指示提单。这种情况下,由记名的指示人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记名的指示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贸易商等。
3、按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批注为标准
(1)清洁提单(clean B/L)指没有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于结汇的批注的提单。
事实上提单正面已印有“外表状况明显良好”(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的词句,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相反的批注,则表明承运人确认货物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的这一事实,承运人必须在目的港将接受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的同样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在正常情况下,向银行办理结汇时,都应提交清洁提单。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有货物及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如水湿、油渍、污损、锈蚀等批注的提单。承运人通过批注,声明货物是在外表状况不良的情况下装船的,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若发现货物损坏可归因于这些批注的范围,从而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将拒绝以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